放行民营银行是打破金融垄断实质一步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3 16:5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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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将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首批5家试点的民营银行具有以下特征:每家的发起人不少于两个,且为有限牌照,如阿里等为小存小贷模式,腾讯等为大存小贷模式;“连带责任”风险防范模式,即若民营银行破产由发起人把个人存款补上去,若资不抵债要找发起人股东,若发起人股东破产,要找实际控制人补上去等。

  启动民营银行试点客观上为打破金融市场垄断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但民营银行的试点并不意味着金融系统已有效打破金融压抑。就目前监管层为民营银行量体定做的差别化监管看,允许触角深入金融服务的阿里等设立民营银行,给人以希望通过“归顺”式同化监管,适度减轻现有银行体系竞争压力之特定诉求,如余额宝等对现有银行垄断通道业务的局部竞争。

  首先,民营银行是自担风险的实体,并无必要为其框定差异化市场定位,限制其在市场的自由选择。管理层应相信市场对风险的自发管理能力,也应相信民营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敏感适应能力;而预设差异化定位可能会影响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因为管理层设定的市场方向,可能并非是民营银行擅长的。

  其次,为民营银行设定较高注册资本要求,及要求发起人具有持续注资能力等都是可取的,但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承担银行破产等的连带责任,则值得商榷。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限责任,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承担的是以出资额为主的有限责任,且目前中国并未《个人破产法》等规范,这使得管理层要求民营银行破产,发起人个人要把储户存款补上去,及若发起人股东破产,要找实际控制人补上去,很可能将缺乏可执行力和操作性。

  毕竟,银行破产本身就已证明发起人已缺乏持续注资能力,让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发起人股东破产,很容易导致风险扩散和连锁反应,致于发起人股东破产而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很难具有足够威慑力,因为在缺乏《个人破产法》下,一则实际控制人很可能逆向选择财产隐匿和转移,以规避连带责任,一则很容易陷入谁来保障实际控制人权利的困境。因而,通过要求发起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民营银行破产的连带责任,可能不是可信的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

  其实,有效的银行风险管控体系,应是完善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充足率监控体系和风险准备金等制度,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合规监管力度,并通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对涉嫌内幕交易者等实行严厉惩罚,如在出台《个人破产法》等基础上避免其滥用有限出资责任而借企业破产逃避过错。

  总而言之,当前民营银行的试点为打破金融市场准入开启了一扇门的话,是一大进步,接下来监管当需走出现在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架构,实现真正的基于市场化的合规监管、程序监管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关键词:民营银行,金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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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