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10月前设立应急救助基金
国家卫生计生委8日公布《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 > “见死不救”依法追责 通知强调,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设基金解决“等钱救命”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对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在2014年10月底前提交支付申请。 为解决“等钱救命”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我省已明确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曾提出在省市两级设立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是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今年年初,山东便明确提出将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5月,有关部门又出台《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 办法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以及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得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 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综合新华社电 |
关键词:疾病,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患者,急危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