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成保险受益人这也合法 为什么?
●案例透析 【老公车祸意外身亡保险受益人写着“小三”】 案例1:老公车祸意外身亡,郝女士悲痛地为丈夫办完丧事。在郝女士去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的时候,她意外地发现,老公在保险受益人一栏里写着“小三”的名字。郝女士犹如五雷轰顶,不能接受。郝女士问,自己与丈夫共同养育了一个女儿,而“小三”并无所出,能否将保险受益人改为女儿。保险专业人士对于郝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不过,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会尊重死者的意愿,将高达1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全部赔偿给死者生前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案例2:李先生于2001年5月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009年10月不幸猝死,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受益人可以获得14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就因为这一笔身故保险金的处分问题,却给本来很和睦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李先生的父母和妻子以及儿子都是法定受益人,其父母和妻子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都各持己见不让步,最后还是以法院判决说了算。 保险专家称,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投保人最想保护的人,指定受益人时应该注意三点。 1、指定要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的身份词语等表示,如“法定”、“丈夫”、“孩子”等,要明确写清姓名,否则容易产生遗产纠纷。 2、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3、指定多人为受益人时,应在保单上写明各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否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何变更受益人才有效 (1)书面通知是关键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2)自行变更无效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我有变更的权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我的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且,《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民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个人完全所有的、合法的。但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只是——合法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可能产生的保险理赔金并没有完全所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并不是合法的财产案件,违反了《继承法》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
关键词:小三,保险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