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访谈 2014-12-08 13: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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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两大主要功能,银行保险和银行监察,是‘临终关怀’与‘日常护理’的结合,而‘日常护理’处在更加优先重要的位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货币金融系教授何平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市场化金融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说,它将对我国市场化金融体系建设带来什么影响,又将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产生什么效果?

  评论周刊:您认为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有哪些亮点?

  何平:《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我国即将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两大主要功能,银行保险和银行监察的内容具体化了,让公众一目了然。具体来说,第一个亮点是,在银行保险功能方面,明确规定对于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的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是银行一旦破产的事后处置安排。更为重要的是第二个亮点,即在银行未出现风险时,通过日常的银行监察,对各投保银行的事前风险防范安排。这些措施保证各投保商业银行必须将各种影响银行经营的财务以及其他信息,定期提供给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受监督和检查。这种对商业银行常规的定期“体检”,是银行体系健康运行的制度保证。

  评论周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何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市场化金融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由少数银行垄断,另一方面,银行风险由政府担保,这便影响了竞争和效率,不利于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建立多元化的银行体系,有利于促进银行竞争,改善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对于市场化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首先,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在银行出现风险关闭的情况下,给予存款者以偿付保护。第二,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通过事前预防措施,提前发现风险和少发生风险,增强我国金融业处置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强化市场纪律和市场约束。对大小银行的客户实施同等额度的偿付金额,有利于建立多元的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形成大小银行各自发挥比较优势竞争并存的金融生态。同时,为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提供了制度保障。

  评论周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何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加安全。从条例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宣示了对公众存款安全的法律保障。50万元偿付额的设定,相当于201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12倍,既考虑了国际通行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强,在很大程度上储蓄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的现实。

  二是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事前风险防范功能,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机构的常规监控之下,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得以提升,将更加审慎稳健地经营,少出风险或不出风险,存款人的存款会更加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使我国现有的金融安全网更趋完善。这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它将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保证银行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进而让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评论周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何平: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市场化金融体系制度建设的关键举措,它的建立对于银行体系的结构和金融市场发展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从银行体系的内部结构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我国多层次的竞争性的银行体系的建立。从我国实体经济的现实出发,现有银行体系极不完善,许多地区和行业特别是在经济社会中十分活跃的小微企业,仍然是银行服务的真空。就条例的规定而言,各家银行不论大小,其客户均获得相同的存款偿付额的保障,这就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将改善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结构。

  第二,将促进资本市场和其他形式财富管理方式的发展。相关测算表明,50万元的存款保险限额可以对99.6%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障。而尚有上百万拥有巨大数额存款的存款人将在银行失败的情况下承担损失。这必然促使这些人群选择其他的投资形式和理财方式,分流部分银行存款,通过货币市场基金和资本市场等途径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目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杨静(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