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食强险”生效 还要有索赔权兜底
湖南省长沙市12月正式启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消费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每人最高可获25万元赔偿。据了解,“食强险”针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食品流通业三大领域,将企业的非故意、非恶意、无法控制、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赔偿范围,(12月16日《广州日报》) 正在修订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强险”或将成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险种。同时,“食强险”从去年开始,上海等一些城市开始陆续试点。 “食强险”的设计首先类似于“交强险”,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增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能力,以减轻企业与政府的负担,给企业在食品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料的安全风险提供赔付保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都能推卸掉。比如,长沙此次试点规定,因五种原因或情形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涉食企业承担相关经济赔偿。 倒逼食品生产与经营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食强险”缴费的设计,实行的是弹性费率,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情况等纳入费率调整因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越严格,风险越小缴费越少,成本就越低,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倒逼企业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食品安全管理上,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强险”不乏制度善意,既有利于增强食品安全的赔偿能力,也有助于倒逼企业诚信经营。然而,“食强险”作为第三方的保险机制,进而成为利益制衡的杠杆,消费者的参与也是重要砝码。“食强险”必须要成为消费者主张赔偿支付的第三方,而不必区别责任是否因可控所导致,也不能看食品消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是很严重。否则,太苛刻的赔付机制,只会弱化保险的支付功能。 更关键的是,“食强险”还要有充分索赔的土壤。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始终都是一个瓶颈,依据不够充分、渠道不够通畅,索赔成本高。“食强险”作为制度,不能仅限于食品企业与保险机构之间的“买卖”,而应该形成对接监管维权、消费者索赔、保险赔付和企业承担责任的完整链条。□房清江 |
关键词:食强险,索赔权,保险试点,买卖,交强险,广州日报,食品安全法,兜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