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将有终身税号 禁止税务机关执行擅自下达的税收指标
本报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李丽辉、吴秋余)国务院法制办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规定了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了与预算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下达的税收收入指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征求意见稿健全了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容。对于涉及税款的税收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同时,鼓励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 |
关键词:税务机关,税号,复议前置,税收征管,税收制度,征求意见稿,税收优惠 |
责任编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