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须始终维护农民权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刚刚进入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进入新的阶段。 《意见》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目标、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等,其中对农村的“三块地”或“三类地”进行改革,即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此轮改革的重点任务。业内专家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进程中,必须始终要维护广大农民的以土地权益为核心的各项利益,要保障好农民利益,要不断增加农民利益,要让农民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在农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得有些不适应了,这表现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实质是对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重新调整,这将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并最终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的修改,必须体现始终维护农民利益的根本原则。 中央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已确定了五条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其中维护农民权益,可以说是让近7亿农民感受最直接、最基本的原则,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时刻坚持。 按照中央部署,此项改革试点工作要在2017年底完成。从今往后的3年内,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重点是对“三块地”或“三类地”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在此进程中一定要以维护好农民权益作为最高原则。 中金公司在一份有关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的调研报告中指出,现在农村居民拥有约45亿亩土地使用权,其中农村宅基地约1.5亿亩,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约0.5亿亩,农民承包农耕地18亿亩和农民承包其他农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25.7亿亩。中金公司估算,在土地市场化之后,农村居民拥有的这“三类地”的使用权价值约50万亿元,按照农村户籍人口8.8亿计算,人均5.7万元。 据悉,国家统计局正在修订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计入财产性收入。土地改革赋予农村土地更加完备的权能,这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现在广大的农村人口最关心的是经过市场化重估后几十万亿元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能够由农村人口拥有?或者其全部、大部分由他们占有?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按照中央迄今的文件精神来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及将来向全国推广的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最大红利应当由广大农村人口拥有,这就是说,按照中金所估算的这50万亿元农村土地价值应当绝大部分或基本上由农村人口所拥有。当然,要保障这一利益得到切实实现,我们必须在法律修改、改革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坚持和执行始终维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 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农村人口,不仅包括仍住在农村的农民,还包括已进入城市但未市民化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农村人口财产性收入的提高,有助于中国收入分配的改善,并由此促进消费的增长。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进程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村人口由政策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土地权益,还有助于新型城镇化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有助于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有助于消费的持续增长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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