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险理赔款顶车贷 主从犯分别领刑处罚金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2015-03-05 0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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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人员驾驶半挂货车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货车实际购买人得知车辆发生事故后,遂即指示无证司机以他人有证人员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后将骗取的理赔款用于归还购车时银行贷款使用。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11月4日夜,被告人周某乙无证驾驶豫M87908轻型东风半挂车(挂车车牌号:豫MD575)货车行至山西侯平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并将高速公路护栏撞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豫M87908车辆实际购买人、投保人)为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指示周某乙以禇某某顶替为司机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同年12月25日豫M87908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理赔17790元。周某甲将该笔款通过三门峡市某某运输公司归还购车时银行分期贷款使用。2014年6月20日周某甲亲属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经济损失1779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周某乙。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交通事故后,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骗取保险金17790元,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周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仍安排周某乙找人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骗取理赔款用于抵顶车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协助周某甲与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赔事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经查证事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据此,渑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诈骗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骗保,理赔

责任编辑:杨静(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