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详解存款保险制度如何诞生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杨燕青 聂伟柱 李德尚玉 2015-04-28 0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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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存保启动之后,如果银行出事了,那么接管和收购而非破产是否会成为主流?

  周小川:是不是成为主流,还是看到时的具体情况。如果较早发现机构的问题,在资本金消耗到2%左右还是正资产的时候,实施接管和兼并收购,这样对社会经济的震动最小。另外也没有动用保费,是最好的办法。

  对于银行可能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是要管的,但是有的时候,问题很难被发现。金融风险有突发性、连带性,有时市场出了问题,一些金融机构被连带,来不及提前发现。此外,即便监管充分有效,但问题还会存在,包括各种欺诈,这类问题有的只能事后才能发现。

  从国际经验看,破产清盘发生了以后,存保机制有助于促成收购兼并,因为中小储户负债的大窟窿先由存保填上了,收购方不至于承担天量的债务负担。不过,也必须有一定破产比例,如果完全没有破产,就会产生道德风险,让人产生这样的想法:办银行很简单,最后不行国家会帮我收拾。

  所以必须有几个制度安排作为基本框架:一是出了问题可以早期纠正,争取出大问题之前被接管和收购兼并;二是关闭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取代股东权利,并组织清盘。清盘过程中又可以重组(如美国破产法第11章),这又可绕回到重组的路上了。有了这样的制度框架,就有助于多数情况下实现收购兼并,但同时也仍有一部分机构破产清盘,这样才能避免道德风险问题。

  架构设计:平衡道德风险

  日报:在推出存保制度之前,有没有测算过,一旦存保推出,市场会出现怎样的反应?一旦再叠加利率市场化,是否可能出现一些问题甚至风险情况?

  周小川:情景模拟和压力测试都做过,模拟中特别关注一些小型金融机构,有些原本就没达标,例如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亚洲金融危机时就已资不抵债,后来通过改革,多数机构合格了。

  大家担心的是什么?担心的是有一些小型机构,改革还没完成,质量又不太好,储户会心存担忧,会发生所谓的“存款搬家”。本来存款搬家是一个正面的事情,客户的一笔钱,存在这家银行可能不太好,存在那家银行会更安全,所以可以自由选择,即客户选择银行,给银行带来竞争压力和改进的动机,因此存款搬家本来是好事。就如上街买东西,客户知道商店哪个好哪个不好,哪家商店过去卖过假货,哪家商店价格便宜但质量不好,每个人都可以挑不同的商店,下饭馆也是如此,哪家做得好与不好,客户都可以自主选择,这样对供应方是一种正向的激励。

  但是在新制度出台的时候,会不会产生震动?最近两年,关于存款保险出台有各种各样的讨论,从讨论过程来看,这种担忧也是合理的,测试结果表明问题不是太大。去年年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也公布了偿付限额是50万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有人担忧,在公开讨论过程中就可能会有存款搬家。存款大于50万的人看到《条例》都征求意见了,要搬家的话就该搬了。实际结果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显著的存款搬家的现象。

  总体来看,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预演和模拟测试,表明存保出台,相关问题是可控的。存保和别的改革也不会撞车,改革都是分步走、逐项出台的,党中央、国务院都很重视改革的总体安排,相关改革不会明显地撞在一起。

  日报:在设计存保制度时,如何兼顾大行和中小银行不同的利益诉求?

  周小川:针对大行在中国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意见:一是“大而不能倒”,因其对国家有系统重要性。大行既然不能倒,那是否要交保费,就存在争议。其次是所有制,目前的大行虽然没有纯粹国有的了,工农中建交都是一定程度上的混合所有制,有外资股,也有散户投资者,但国有股占比较高,因此国家不会让它倒,那么大行交不交保费,就存在第二层的争议。实际上,经验表明,大行和小行都有风险高的和风险低的,大行也是金融稳定机制的受益者,无论是从历史还是未来看都是受益者,而且大行资金实力较强,建立一个大家平等竞争和金融稳定的机制,交这些保费也不存在问题,争议就迎刃而解了。

  日报:中小银行会不会因此滋生道德风险?存保推出后,会不会助长一些银行的风险偏好?

  周小川:有了存保,银行会不会因为道德风险而倾向于更加冒险,在资产方十分激进?资产方的质量问题,是逆向选择的问题,本质上也是监管问题。资产方过分激进,等于多占用资本,多占用资本,资本充足率就下来了,如果能够及时衡量的话,就又回到了早期纠正的规则上。

  可以预期的是,存款保险出台以后,金融机构在资产方承担风险的倾向会有所增强。其实承担稍大一些的风险不见得是坏事,比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需要融资,机构如果都特别保守,就没人去搭理它们了,所以社会需要有“风险偏好”(riskappetite),客观上也存在动物精神(animalspirit),但最重要的还是市场竞争的最终评价,政策上要把握好道德风险和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点。机构在资产方的风险选择不要做过了,否则早期纠正会将其置于经营行为相对受限的序列,这也是一种监管约束。

  日报:存保制度中有没有定期调整偿付限额的机制?在系统性变量发生变化时,是否会系统性地提高所有机构的偿付限额?

  周小川:国际上对此也有讨论。一种观点是,存保的偿付限额像其他物价指数化产品一样,需要自动调整机制,类似工资指数化和物价挂钩的安排。目前看来,要求搞指数化的压力不大,可以分阶段调整,如果过了三年五年这个限额不合适了,再做一次修改也未尝不可。

  事实上,世界上针对偿付限额的认识,随着重大事件的考验不断变化。重大事件包括危机,危机中不少机构倒闭,之后大家就开始回顾此前定的限额标准对不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存保限额都进行了相应调整。危机期间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还临时性取消封顶,全额保险,市场平稳后又恢复了限额。

  所以说,只有危机才能考验存保制度,个别零星事件还不足以形成考验。这次金融危机考验的结果,就是大多数国家的偿付限额成倍上升。上世纪90年代末亚洲金融危机时,国内各方研究的主要观点还是以偿付限额在10万、20万为主,在吸收全球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国际上存保限额的变化情况,目前《条例》就将存保限额提高到了50万,可以使99.6%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受到全额保护。

  日报:存款保险的费率水平大概是多少,是否有动态的调整机制?

  周小川:目前的考虑是以低费率起步。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保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在费率机制安排上,我国存保实行的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费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关键词:周小川,存款保险制度,如何诞生

责任编辑:李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