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登:开发商抵押商铺贷款 业主状告银行
因房屋拆迁补偿的商铺被开发商悄悄抵押给了银行,当银行要求拍卖抵押资产抵顶债务时,10名商户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省法院于5月25日公开开庭二审了该起案件。 法院查明,2001年5月16日,永登县居民种某等10人与永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三开发项目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建成后,与第三项目部有合作关系的连生公司按合同为种某等10人安置铺面房。2003年8月20日,连生公司将种某等10人使用的房屋产权办理在其名下,但未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2月12日,永登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达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日,银行和宏达公司、连生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连生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处非住宅用房设定抵押,其中包括种某等10人购买的商铺房。借款到期后,由于宏达公司、连生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宣判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抵押财产进入拍卖程序。 2013年5月,种某等10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种某等10人商铺房产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该案诉争房屋系种某等10人基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取得,种某等10人对诉争房屋享有相应权益,故支持了种某等10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银行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后认为,种某等10人享有的所有权要优先于银行享有的担保物权。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西部商报 记者 都一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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