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收购艺龙或闯入反垄断雷区 一旦审查或难通过
形式与实质要件均已纳入被审查要求 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下,有两种情况会触发商务部的相关监管:“第一种情况是,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法定标准,应当事先就集中情况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第3条指出,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6.1982, -0.0013, -0.02%),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应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通过查询携程与艺龙2014年财报,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4年携程全年净营业收入为73亿元人民币,而艺龙为10.86亿元,均满足了我国法律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而至于携程是否将收购艺龙股份的情况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携程相关负责人并未就此问题回复法治周末记者。 “第二种情况是,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的第4条,虽然经营者集中并未达到前述申报标准,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也应当依法主动进行调查。”魏士廪表示。 在杨东看来,此次携程收购艺龙股份、控制艺龙网,相当于两家公司合并,将来在业务上也存在同质化的可能,进而影响整个在线酒店预订市场的竞争态势,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因而无论是从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我认为携程此次收购艺龙的交易,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接受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也有观点认为,携程与艺龙现在只是进行了经营者集中,还未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而没有必要对这笔交易进行限制。 但杨东指出,应当明确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不要求这种集中已经产生了现实的危害,“只要有影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可能性、并达到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就应当对这样的交易进行审查”。 或将影响消费者权益 面对质疑,携程相关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中国旅行市场规模巨大,携程和艺龙各自的市场份额都还非常小,目前两家加起来占整个国内酒店市场份额不到10%,不足以对整个市场的价格战产生影响。 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被一些专家所认同。杨东表示,酒店市场与在线酒店预订市场并不是等同或者包含的关系,后者是完全独立的一块领域;在线酒店预订市场与酒店市场,实际上应当理解为一种上下游产业的关系。 “从目前的业态来看,在线酒店预订网站是很多酒店订单的来源,实际上成为了酒店客源的入口,需要依靠在线酒店预订网站上的销量来提升酒店的整体营业额。我们不能仅仅将这些在线酒店预订网站认为只是一个订单的平台,这些网站的作用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能够控制下游的酒店市场。”杨东说。 杨东表示,携程控制艺龙网之后,将在在线酒店预订市场中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会削弱下游产业中酒店的谈判议价权,最终将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整个行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 国内从事兼并收购、反垄断申报领域的业内人士李明(化名)表示,就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携程通过此次交易,将获得在线酒店预订市场60%以上的市场份额,因而按照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能够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即便携程拥有的市场份额未达到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我们也要弄清楚,法律并不仅仅依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18条,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李明表示。 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多项因素来考虑。 “现如今,在线酒店预订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这虽然不利于投资者,却有利于交易的相对方——酒店和消费者;然而,如果携程通过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控制了这个市场中的另一大竞争者艺龙,就会打破整个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对酒店和消费者而言,都是不利的。”游云庭表示。 因而,尽管游云庭并不一定认同携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观点,但考虑到携程收购艺龙股份这笔交易,肯定会让携程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存在不良影响,他认为这笔交易依然应当受到商务部的审查和相关监管。 “一旦进入审查,考虑到携程收购艺龙股份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潜在不良影响,这笔交易很有可能不被通过或者附条件通过。”游云庭表示。 游云庭认为,商务部即便批准这笔交易,也很可能附加限制条件,比如让携程与艺龙独立经营各自的相关业务;在酒店或者机票预订市场不得采取价格卡特尔或者有其他损害竞争的协同行为,“换言之,就是携程可以投资艺龙,但不能取得对艺龙的控制权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关键词:携程网,艺龙,互联网,垄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