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虚开病假单赴美产子 法院:公司做法无不妥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 2015-06-16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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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上海市民孙女士(化名)经历一喜一悲:喜的是十月怀胎,孩子如愿出生在大洋彼岸;悲的是,孩子出生前,她被公司开除了。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没请产前假请病假留隐患

孙女士在沪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2013年7月,30岁的孙女士怀孕了。她和家人商量,要让孩子出生在美国。随后,孙女士在产检中查出患有“妊娠糖尿病”,于是她准备向公司请假。

孙女士了解到,按照《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征、合并症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但是孙女士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产前假,于是她咨询人事部门的潘先生。潘先生电话回复,让她请病假。于是从2013年7月开始,孙女士连着请了12次病假。去年1月23日,孙女士前往美国待产。然而,去年3月12日,预产期前10天,孙女士竟收到公司一纸开除通知。

公司说,孙女士有两个做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是没有如实提供病假单。孙女士去年1月23日人已在美国待产,可是2月19日,孙女士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沪上某民营医院的“检查证明”,明显造假;二是没有如实报告出境时间与目的,且旷工。孙女士向公司请假出访事由是旅游,但实际是去美国生孩子;她申请出访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至2月5日,实际出国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2日。公司认为,孙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公司做法并无不妥

孙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去年2月1日至去年3月12日的工资2.3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万余元。

孙女士认为,按规定自己是可以请产前假的,是人事部门的潘先生建议她改请病假。她还认为,自己当时已临近生产,又患有妊娠糖尿病,这种情况下,委托家人代开病假单合情合理。而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潘先生在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出庭作证。他说,孙女士并未向其请过产前假,其仅是向其咨询过请产前假的政策。孙女士出示的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也未体现潘先生要她请病假的明确意思。而孙女士在提交最后一张病假单时,并未告知公司代开假条的真实情况,亦未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身体状况,明显有违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劳动者理应遵守基本劳动纪律的要求。主审法官沈雯说,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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