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明确归银监会监管
市场期待已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文件终于落地。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首先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指导意见》同时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规定。 央行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近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 以P2P网络借贷为例,一些公司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新华社援引统计数据称,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催生《指导意见》诞生的背景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逐渐显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良莠不齐,需要监管部门适度加强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在监管职责划分上,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还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只能作为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客户资金必须委托第三方存管;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 多名业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该文件是一份框架性的文件,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和底线,但具体细则需要各个监管部门分别制定。 “出台规范意见是好事,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预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轮值主席唐彬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快速、跨界、融合等特征,监管的响应速度要跟上创新的步伐。 郭田勇表示,应当明确企业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角”,政府只是给予指导,并在风险凸显的时候及时“叫停”,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协调互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当前网络借贷风险事件较为集中,监管部门应该在资质、风控能力、业务边界等方面细化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
关键词:银监会,网络借贷,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