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库 > 专题新闻

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8-05-22 15:48:22 作者: 来源:
分享:

  冀价行费〔2017〕20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实体企业运行成本,结合涉企收费调研情况,经研究,拟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620元,县(市)每平方米1170元;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各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2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晓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