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价管〔2016〕2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大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压减焦炭产能,降低煤炭消费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压减焦炭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54号)精神,现就落实焦炭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焦市要按照河北省压减焦炭产能工作方案和省发改展改革委、工信厅、质监局、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超过能耗水耗限额标准、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的装备生产用电,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积极发挥价格政策的倒逼作用,加快焦炭产能退出。
二、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机构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焦炭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相关措施,加大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三、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各市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商价处、经费处)。
联系人:姚惠勇,电话:85206702,13731108957,电子邮箱:y020328@sina.com。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