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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6-06 09:59:31 作者: 来源: 河北省政策发布解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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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价管〔2018〕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河北南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河北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上述价格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河北北部电网输配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不作调整。

  三、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冀价管〔2016〕180号)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因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行为)停产的,在停产期间免收基本电费。

  四、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价。自2018年6月1日起,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等经营者对分表计量的租户,要严格按照其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或改制前,园区电网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分表电量向园区内用户收取电费。

  五、加大清费政策实施力度。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1673号)规定,并于6月1日前将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全部退还用户。

  六、有关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降价清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河北省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输配电价表

  2.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0日

关键词:工商业电价,降低责任编辑:李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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