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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我省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8-09-20 16:09:44 作者: 来源: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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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破解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良好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认真学习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文件精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中央专门针对特定审判领域进行的顶层设计和重点规划,确立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对于全面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以“钉钉子”精神真抓实干,努力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做深做细、落到实处,确保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2.深刻理解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等重大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审判的服务和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升认识,准确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清醒看到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自觉担当时代使命,主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为推动河北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各项具体措施。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基础,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保障,坚持高点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开放发展,全面统筹协调,找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与激励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规律性,突出前瞻性,富于创新性,直面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学习借鉴知识产权审判前沿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努力使我省成为当事人信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二主动作为、完善制度,着力破解“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问题

  4.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积极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基本司法政策,不断拓宽保护领域,加大保护力度,完善保护制度,增强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依托“智审”等信息平台,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努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激发市场主体创新热情,积极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

  5.建立健全诉讼证据规则和诚信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强化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公开作用,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和诉讼诚信体系。通过在案件审理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曾有不诚信举证行为的当事人施以较重的举证义务、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及时释明举证责任转移、根据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等途径,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

  6.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根据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结合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举证难的现实情况,积极落实证据保全制度。对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依照当事人申请作出证据保全措施,也可以依据案件情况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存在情况紧急等情形,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有关法院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7.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注重发挥技术调查官、人民陪审员、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减轻权利人对专业技术事实的举证负担。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健全完善聘任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一审专家陪审员的参审比例。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不属于案件证据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参考。对于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咨询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参考。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穷尽其他方法仍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专业技术问题,可以依法委托进行技术鉴定。

  8.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探索实行调查令制度,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核发调查令,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针对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要认真予以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调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释明。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有关法院应依法主动调取。

  9.依法保障公证证据较强的证明力。引导鼓励当事人利用公证固定相关证据,充分发挥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对当事人提交的合法有效公证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事实的其他证据情况下,公证证据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10.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受收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实际,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切实加大侵权代价,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

  11.依法确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在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价值评估,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可以直接作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努力做到赔偿数额与市场价值相统一,促进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12.明确侵权行为打击重点。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加重对假冒盗版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以及以侵权为业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目前法律范畴内,针对情节严重的商标恶意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法定赔偿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使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13.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收益难以确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定赔偿标准内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发现虽然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收益难以确定,但案件的账簿、销售资料、财务报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实际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在法定赔偿标准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14.依法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严格落实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的规定,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等合理维权费用单独计算,列入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上述维权费用的数额原则上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明,对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能仅因未提交相关票据不予支持。

  15.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实施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根据案件类型及繁简程度适用不同的审理原则,对标杆性的典型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及时厘清法律责任,确定市场竞争规则,杜绝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现象发生;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特别是维权系列案件,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庭前、庭后调解,调解成功的力促立即履行。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庭审后及时作出裁判,大力提倡当庭宣判,判决生效后主动移交执行机构跟踪执行。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16.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作用。依托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司法大数据的管理应用,积极利用“智审”系统,解决在审理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及系列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学习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和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对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1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对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因行政程序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要依法予以审查,根据其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中止的决定。对可能利用行政程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驳回其中止申请,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先行判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三因地施策、健全体制,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现代化

  18.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保证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的稳定性,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法院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其他法院也应尽可能保留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或者专门审判团队。

  19.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相统一。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切实强化二审纠错功能,在审理同一类型案件时注意参考本省或外省区市在先案件的处理情况,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20.加强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建设。将雄安新区打造成全国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加强基础调研工作,密切关注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条件成熟时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争取获准在雄安新区等地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庭,进一步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人员专业化。

  21.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协作。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对京津冀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知名品牌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司法保护,推动京津冀科技创新,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探索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交流,学习借鉴京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22.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保障机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数量、增长趋势、难易程度等,动态调整法官员额。根据司法改革要求和本地实际,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或招聘)等形式,配齐配强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四促进交流、强化培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现代化

  23.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系统内交流。在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送人员到上级法院交流协助办案,上级法院可以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到下级法院挂职办案,努力实现全省知识产权法官司法能力共同提升。

  24.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系统外交流。根据需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人员到有关党政机关、高校等任职挂职,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

  25.建立从社会上选拔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机制。探索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择优选拔知识产权法官,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增强妥善处理重大案件的能力。

  26.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对外交流合作。积极组织和参加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加强与知识产权审判前沿地区业务交流,打造学习型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创造条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阔我省知识产权法官国际视野。全面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五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落到实处

  27.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差距不足,聚焦深化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补齐重大制度短板,真正把功夫下在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协调推进,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

  28.强化工作保障。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统筹调配现有司法资源和相关审判力量,配齐配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在经费保障、物资装备、培训名额等方面做好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

  29.注重调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趋势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为相关法律修订和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做好建议工作。在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要认真学习新规定、新精神,正确把握立法意图和司法政策,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

  30.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适时发布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努力做到“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司法保护宣传常态化。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正能量,大力营造崇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责任编辑:李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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