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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中小机构迎大考 互联网企业需持牌

来源: 中国网   2020-12-15 1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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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度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公布了。1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包括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疫情对依赖于线下“面访”等传统营销方式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考验,互联网渠道营销保险成为了保险行业新的“宠儿”。此次新规落地将对互联网保险带来哪些影响?

  强调持牌经营 中小险企迎大考

  “其实这个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我们就开了好多会逐条做了研究,公司内部目前觉得对我们影响不大,甚至可能还有一些利好,因为我们是持牌机构。”某头部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强调了持牌经营原则,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同时明确,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办法》强调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自营网络平台的认定标准,强化了持牌机构的产业地位,有利于管理规范的持牌机构规范发展。与此同时,在更严格的监管条件下,中小机构对技术、产品、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赋能需求提升,特别是《办法》明确提出允许互联网业务转委托,头部平台会有新的商业机会。

  随着《办法》的正式出台,中小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也将迎来一次“大考”,他们能否如期完成整改,满足监管要求?“据我了解,疫情之后,很多险企数字化转型比较快,公司加大对线上的投入,业务由线下转向线上。经过一番努力,大部分主体能够满足条件,继续开展互联网保险相关的业务。”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介绍。

  “等了好久,靴子总算落地了”,一家中型保险经纪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疫情期间,我们加大了对线上的投入,的确见效很快,公司的直营平台功能增加了。现在新规正式发布,我们将加快对平台的进一步规范,满足监管合规性要求。”

  事实上,早在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就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案)》,并于2019年12月、2020年10月两轮征求意见,多数险企对《办法》已有预期。

  《办法》中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业务条件、销售管理、服务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如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列明客服电话、投保咨询方式等信息。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董事长杨帆对中新经纬客户端介绍道,中小险企普遍比较重视系统建设,尤其新设立的公司,在新技术应用方面更加积极,系统方面没有历史包袱,可以“轻装上阵”。尽管2月1日执行,但《办法》第81条,也明确给出了整改时间表,加之前期几轮征求意见,对有准备有规划的中小险企,时间是充裕的。互联网大趋势下,相信中小险企和中介机构都非常希望能把握住这样的转型机遇。

  《办法》设置了分阶段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此外,对于中小险企而言,最为关心的是跨区域和险种问题。“互联网经济最大的特点是突破时空界限,让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享受一致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是否能够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范围开展销售,也备受行业关注。”上述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很多中小保险公司,在代理人红利结束,增员难、留存难的现状下,很多公司都对互联网渠道报以极高的期望。

  《办法》对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做了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银保监会表示,将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和互联网企业纳入监管

  近年来,不仅是保险机构加速布局互联网保险业务赛道,银行、互联网企业也试图在该领域跑马圈地。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办法》也放开了两大主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朱俊生指出,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适时拓展和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范围。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具体来看,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三项要求:一是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目前包括蚂蚁集团、京东、百度、苏宁、美团、滴滴等在内的22家大中型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关资质。

  “从目前的看,主要的互联网企业大多已经获得了专业中介牌照,在运营上做下处理,不会有大的障碍。”马潇称。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实际上是对互联网企业进入保险中介赛道进行了肯定,即持牌、合规、满足监管提出的要求就可经营相关业务。

  众安保险战略规划专家祝峰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有利于推动行业实践保险普惠。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几年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销售乱象频频发生。比如一些无资质的互联网平台和个人通过自媒体销售保险产品,由此产生的问题和投诉量也大增。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

  《办法》明确提出非保险机构的“五不得”,包括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

  朋友圈、直播卖保险需机构授权

  此次新规中另一大引人关注的焦点是进一步规范新型保险营销形式。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从业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直播、微博、短视频等方式进行互联网营销,令消费者眼花缭乱、难以分辨真假,今后这些行为都将得到规范。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目前很多从业人员自行编写宣传文案,质量和合规性参差不齐,朋友圈是相对私密的空间,保险机构如何有效管理个人行为,仍需要探索。”马潇谈到。

  此外,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销售保险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比如健康告知出现疏漏产生的理赔争议等问题,《办法》规定“对于完全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产品”。

  对此,马潇认为,保险机构一是要按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调整,二是做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在销售过程中避免埋下纠纷隐患。同时,在售后服务环节,应采用多种形式构建闭环的在线服务流程,避免单纯为了追逐保费规模而仅在销售环节采用互联网方式,防止出现“投保容易服务难”的纠纷、影响行业口碑。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新规责任编辑:赵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