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汉四地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2014-06-24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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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辛红

保监会今天公布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武汉四个城市将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可以投保。

房产处置资金不足不追偿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其业务流程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广。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将面临较为突出的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现金流风险等业务风险,同时也将受到房地产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法律环境的影响。

对于申办试点的保险公司,意见的要求是: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各类专业人员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对于抵押房产的增值部分,指导意见明确,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种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由于此项保险牵涉房地产估值、抵押、年金发放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和业务内容较为复杂,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指导意见从业务宣传、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首先,保险公司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宣传,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并严格管理。保监会将适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应明确资格条件,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取得资格的销售人员。

此外,保险公司应明确参保客户范围和条件,不得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客户推介业务。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进行签约前辅导,并通过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增强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

保险公司还应定期向客户披露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并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后续处理。

签约前家人也应能够接受

保监会这位负责人强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保监会建议,购买前,不仅是老年人自己,其家人也应能够接受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获取养老保障的养老方式。同时,老年人要充分了解业务内容,通过向销售人员、保险公司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咨询,充分了解该业务养老金给付、退保、房产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老年人在购买前要确认销售人员是否具有该项业务的销售资格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建议老年人可由家属或律师陪同签署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试点情况,保监会将研究制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和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方式,养老保障,老年人,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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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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