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试点工作3年内基本完成 鼓励探索抵押融资
每经记者 周程程 发自北京 昨日(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且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意见》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意见》也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排污权的核定上,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并且,要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排污权交易表明,环境问题也可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并且能够实现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减排。但目前制约因素在于对排污总量的控制不够好,导致排污权交易的效果减弱,对减排的作用有限。 马军表示,每5年核定表明,如果企业以前获得较多的排污权,在之后节能减排的要求下,核定后的排污权可能会逐年减少,这也将倒逼企业转型。 《意见》对于交易的范围也做出了规定。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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