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虚开发票篡改报销金额贪污226万
财政分局工作人员伙同国企出纳贪污公司公款226万余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以贪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苏某某,1963年出生于中山市,原是中山市财政局阜沙分局工作人员。2007年至2013年,他受中山市财政局阜沙分局、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委派,负责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沙工业公司”)会计工作;另一被告人卢某某受工业开发公司聘请,负责阜沙工业公司出纳工作,负责该公司的资金收支和保管、对资金的流转过程记录出纳账。 期间,两人经过密谋后,结伙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工程款发票、篡改报销金额后入账报销等手段,侵吞阜沙工业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2265112元,并平分这些赃款。 去年12月25日和26日,卢某某、苏某某先后向检察机关自首。归案后,两人分别向检察机关退出贪污所得全部款项,并获得被害单位阜沙工业公司的谅解。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二人无视国家法律,分别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及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结伙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记者/陈彧 通讯员/李世寅 陈健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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