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意见稿出炉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的试点”,时隔一个月后,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晚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界定。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内容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鉴于此,《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 券商可开展股权众筹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市场分析认为,此举为证券公司打开了股权众筹的通道。 >>门槛 金融资产≥300万 年均收入≥50万 《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影响 短期对券商影响不大 证券业协会表示,众筹融资活动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因此,制定《管理办法》,对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 大同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胡晓辉认为,《管理办法》推出的时间之快超出市场预期,标准之低方便参与主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众筹市场发展是个利好。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未来对公司盈利会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但短期影响不大,后续配套措施跟进之后才能看到效果。 |
关键词: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