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险企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投资应明确披露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周慧 2014-12-25 09: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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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养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事实上,备受关注的养老保险破除“双轨制”的改革终于有了确切的改革思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业内人士指出,根据改革基本思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

  《征求意见稿》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此外,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包括初始费、管理费、托管费、解约费以及投资转换费。

  不仅如此,意见稿还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个人委托人披露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包括:募集公告、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组合募集情况;组合资产净值、份额净值;投资方向以及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客户资源主要由同一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仅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教授庹国柱指出,目前支撑国内现代养老制度的主要有三大支柱,在现代养老体系中,“三条腿的板凳”可以说是最基本、也是最合理的模型,其中“第一支柱”指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障,“第二支柱”是企业设置的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退休账户、个人商业保险、个人储蓄与投资等个人养老项目。

关键词:保监会,险企,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责任编辑:杨静(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