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身亡 妻子索赔保险被拒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出意外死亡,家属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黄女士因爱人酒后驾驶出事故身亡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有据,驳回了黄女士的起诉。 事发两摩托相撞醉驾司机身亡 2013年6月23日晚,富民的杨先生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杨先生伤势严重,当晚被送进医院抢救。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发现,杨先生当晚系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肇事的另一方张某则无证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和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不到两个月,杨先生因抢救无效身亡。其爱人黄女士在处理善后事宜的时候,想到自己曾在2009年9月买过一份保险,除自己为主被保险人外,保单上的另一名被保险人为丈夫杨先生。黄女士以此认为,她缴纳了足额的保费,所以丈夫不幸身亡后,应当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黄女士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2013年10月下旬,保险公司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了黄女士的申请,理由是被保险人杨先生酒后驾驶,此外,保险公司还确定杨先生项下合同终止,黄女士唯一可以得到的是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8万元 黄女士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迟迟没有到保险公司领取退款。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8万元。 这起案件开庭,杨先生酒后驾驶意外身亡能否获得赔偿,成了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杨先生因酒后驾驶出意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黄女士一方认为,被保险人杨先生虽然酒后驾车,但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杨先生是被无证驾驶的张某直接驾车冲撞倒地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 富民县法院一审本案认为,黄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阅读指引提示了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当特别注意,并且在责任免除部分涉及“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文字所使用的字体与合同文本中的其他文字不同。富民县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履行了提示义务,故该部分免责条款有效。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我国刑法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条款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杨先生构成酒后驾驶但尚未达到醉酒驾驶,也就是杨先生对其行为仅需承担行政责任。但在生效判决书中,已经认定事发时杨先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这个数值大于醉酒驾驶的标准。一审法院以此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市中院。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关键词:醉驾,身亡,保险,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