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365天攻坚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李童 2015-01-20 1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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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次会议——

  时间:9月29日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

  主要内容:

  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坚持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习近平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专家解读:

  2014年11月20日,中办、国办正式对外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23日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指出,要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国人多地少,户均耕地规模小,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随着农民非农就业收入不断提高,从事农业的意愿会不断下降。”南京农业大学教授周应恒表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在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户自主决定。同时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意义重大,但必须以土地用途管制为前提条件。在流转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只有这样,土地流转才能健康发展。”郑风田说。

  第四次会议——

  时间:8月18日

  关键词:央企薪酬改革

  主要内容:

  会议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中央企业负责同志肩负着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的使命,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正确对待、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习近平强调,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改作风的深化,也是反“四风”的深化,国有企业要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表率。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

  专家解读:

  从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到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不到两周,《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即获审议通过。速度之快超乎想象,突破之深前所未有。

  有专家认为,“追索”是此次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亮点,它将推动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从静态转向动态,从时点转向时段,从只奖不罚转向既奖又罚的重大转变。

  按照人社部工资改革计划,在下一步先行推进对国企高管薪酬的“控高”之后,将逐步完成针对中小企业的低收入职工工资的“提低”,最后将着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发展中国家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彭刚认为,针对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改革为收入分配改革打开了一扇窗,在这扇窗打开后能否如各方期待实现遏制央企高管腐败、提高央企办事效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初衷,不仅决定着接下来的“提低”窗口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窗口的打开时机,更将影响居民收入差距能否切实缩小,达到共同分享改革成果最终目的的长远大计。

  在新一轮改革中,央企负责人薪酬将由过往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据透露,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不超过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则不超过央企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将不超过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到8倍,负责人与职工薪酬差距将显著缩小。

  另设任期激励收入,将央企负责人的部分收入“扣”下,待任期完成后,评价达标者全额发回“扣款”,未达标者不但“扣款”不能发回,部分已领薪酬还可能被追索扣回。这相当于是央企负责人的“期权薪酬”或“职业保证金”,有利于央企负责人对企业投入长期的管理,承担持久的责任,对个人付出和职业回报形成稳定的预期,作出理性、平衡的判断。

  

关键词:深化改革,攻坚

责任编辑:杨静(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