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受托责任明确 委托贷款业务风险降低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来,由于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利润的冲击加剧,以及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积极推进业务转型,其中,发展表外业务不约而同的成为商业银行新的战略目标。2014年以来,受信托贷款监管趋严影响,且频频出现兑付风险,信托贷款新增规模大幅减少,部分表外业务绕道委托贷款,导致委托贷款增幅明显,占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已增至15.2%,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委托贷款业务迅猛增长的背后,也同样蕴含了多种不确定性风险,并且委托贷款业务的潜在风险通常比表内业务产生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和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受托银行责任,引导委托贷款业务回归本质,同时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降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风险。 明确受托银行责任,引导委托贷款回归业务本质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贷款的相关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从目前商业银行积极推动委托贷款业务的初衷来看,商业银行主要是为了规避信贷规模、信贷行业投向、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存贷比等指标的监管限制,通过委托贷款业务将表内资产表外化,将信贷资金投向宏观调控限制行业和领域。作为实际的资本出让方,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业务的模式满足自身客户融资需求,因此仍需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的客户违约风险。为了限制上述类型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办法》规定若商业银行违规代为承担风险,监管部门将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包括暂停部分业务的开展、停止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此外,《办法》也对委托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随着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方式的不断创新,同业通道业务已横跨货币、资本、理财、信贷等多个金融领域,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来往更为紧密,在实现互利共赢的同时,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关联性也大大增强,交叉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上述规定将堵住商业银行通过借助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的通道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可能性,促使上述通道业务回归到信贷业务的本质,避免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传递。 限制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降低商业银行业务风险 除了限制银行通过委托贷款业务腾挪表内信贷资产外,《办法》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目前,我国的大中型企业融资渠道相对通畅,可以通过银行授信、发行债券、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获取资金,且议价能力相对较强,负债成本低。《办法》对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将规避大中型企业在获取低成本资金的同时,以委托贷款业务的模式赚取利差收入。此项规定将有助于降低社会整体融资成本。另外,在借款人发生违约而导致委托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这也可以有效控制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者等资金来源方进行风险传递。从委托贷款资金投向来看,《办法》规定受托发放的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禁止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购买股票等投资、禁止用于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等。这将对遏制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防范关联交易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过度发展问题暂时缓解,风险管控需长期紧跟市场创新步伐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表内业务监管力度的加大,表外业务社会融资规模快速增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过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逐步突显。《办法》的出台将限制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促使部分不合规表外业务回归信贷业务本质,推动商业银行优化信贷投向,使商业银行真实反映风险资产规模,提高自身的风险保障能力。此外,《办法》的实施也将缩短中小企业融资链条,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结构性问题,为做强实体经济和改善民生提供金融支持。预计短期内新规将促使委托贷款增速放缓,但长期来看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表外业务金融产品将更趋丰富,业务操作模式也将更趋隐蔽,未来监管部门仍需紧跟市场创新步伐,警惕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扩散,避免交叉性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
关键词:商业银行,受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