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险资信息披露 境外投资要公开风险责任人
人民网北京4月14日电 (张文婷)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不断放宽,保监会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也开始在“后端”方面发力。据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2号准则》),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展境外投资等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2号准则》明确了保险公司披露风险责任人信息的具体业务范围,当开展以下资金运用活动包括备案投资能力、转移投资能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展境外投资、变更风险责任人及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 对于披露内容方面,保监会亦做了以下规定,包括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公司确定风险责任人的文件、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风险责任人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函、风险责任人签署的职责知晓函以及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活动需要确定风险责任人的,应当在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的同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准则也同时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近两年来,保险资金不断活跃在国内外市场,国内方面,安邦保险、生命人寿等多家险企,斥巨资进入多家A股上市企业,涉足银行、地产等领域;泰康人寿、阳光保险等也纷纷涉足信托、P2P等行业。海外投资方面,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安邦保险、泰康人寿、阳光保险等保险公司也频频发力,投资涉及不动产、股权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投资趋势明显。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末,保险机构在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资金运用余额为11476.24亿元,占比12.01%。保监会指出,将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制定并发布其他资金运用领域的信息披露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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