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征求意见稿
中新网4月24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分别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挂牌公司监管,对监管各方的职责作了划分,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各司其责。四是不挂牌公司监管。五是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发布后,证监会按照监管转型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自律监管的作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般转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总体运行良好,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全国股转系统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效应正在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可。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证监会重要的监管职责,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研究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祛》(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指导全国股转系统完善了挂牌公司自律规定,初步形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 《意见》定位于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监管系统内部职责分工,提高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分别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挂牌公司监管,对监管各方的职责作了划分,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各司其责。四是不挂牌公司监管。五是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等。 《意见》厘清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明确提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都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照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同时,强调发挥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能够通过自律、市场、公司自治解决的事项,行政力量原则上不介入。规范行政监管工作,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意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市场主体提出了规范要求,力求建立健全自律监管、中介督导、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市场约束机制,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全国股转系统要制定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并组织实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提高透明度。 《意见》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股转系统和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负责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执行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制度,发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查处:制定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接受证监会监管。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负责对挂牌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不作例行现场检查,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按照《国务院决定》对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另外,派出机构要依托盘融监管协作机制,密切与全国股转系统、地方政府等有关各方等沟通协作,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 《意见》明确要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证监会对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管,通过检查、考核、诚信管理等制度安排,落实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全国股转系统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监督主办券商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执业行为,发现主办券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报告证监会;建立完善对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及执业评价制度;做好对主办券商的培训工作。 |
关键词:公司自治,证监会,意见,主办券商,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全国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