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详解存款保险制度如何诞生
去年11月30日,《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今年3月31日,《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正式启航。 对于总资产超过170万亿元人民币(6.2170, -0.0020, -0.03%)之巨的中国银行业和尚未完成的中国金融改革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与存款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对内对外开放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最后一组国内金融改革的主图景,一个真正具有完整市场化含义的金融市场将从中涅槃而生。 从无到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牵一发而动全身。《条例》明确,中国存保制度的起步模式为存款保险基金,全面覆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情形时,可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经历了多年的酝酿,遍观和借鉴了本次金融危机以来的全球变迁,中国存款保险设计的初衷是怎样的?哪些初衷最终凝聚成为今天的制度安排?中国的存保制度吸取了历史上哪些经验教训?为何风险差别保费和早期纠正是题中应有之义?基金先行缘于怎样的考量,未来是否将平滑过渡至独立机构模式?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促进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的提高?央行[微博]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了怎样的情景模拟,如何确保制度平稳推出? 围绕这些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近日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凤凰财经、腾讯财经等媒体采访,以历史的长视角和国际比较的宽视野,全面解析了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动因、背景和政策考量,细致阐释了诸项制度安排背后的逻辑和理念。这位崇尚市场竞争的“改革派”中央银行家,如何将金融稳定纳入其分析框架?“社会需要有‘风险偏好(riskappetite)’,客观上也存在动物精神(animalspirit),但最重要的是市场竞争的最终评价,政策上要把握好道德风险和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点。”他说。 存保制度的起因和设计的初衷 第一财经日报: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起因和初衷是什么? 周小川:存保制度的初衷要从一个基本问题说起,就是银行业或者说存款类金融机构是不是竞争性服务业。如果是竞争性行业,就有市场退出的问题;如果是只有国家经营的少数几家银行的垄断性行业,也可以不搞退出机制。 上世纪90年代,业界开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对于银行业是否要竞争,这个问题就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是国家经济命脉,之所以叫命脉,意味着对国家高度重要,国家要管控,也意味着如果出点事,其对总体经济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和牵连。因此有人认为,如果重要且敏感,国家指定几家即可,其他资本进入银行业危险会比较大。按照这样的逻辑推演,当时有人认为,既然是国家经营,有没有存保制度无所谓,而当时的银行也只有工、农、中、建、交几家。 后来大家逐渐认识到,银行类机构也是竞争性服务业。银行的作用首先是把钱管好、把钱用好、把资源配置好。竞争有利于把钱用好、把资源配置好,而且竞争还可以改善服务态度,推动产品创新。只有少数几家银行,服务和创新就会比较弱。大城市的金融机构比较多,但是到了基层,一个地方只有一两家银行,就可能出现局部性垄断,而供应方垄断会导致定价不合理、服务不周全和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大家逐渐认同了银行还是竞争性服务业。 如果说竞争性服务业允许竞争,那么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在所有制意义上,民营能不能参与?答案应该是可以参与。但若可以参与,倒了怎么办?当然,其他行业的企业倒闭也会带来失业和欠债,但往往清盘时债务问题不大。虽然银行倒闭是小概率事件,但由于杠杆高,一旦倒了的话,储户损失震动会比较大。这时,国家就面临管还是不管、救还是不救的选择,是顺其自然还是适当保护储户,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 如果要维护金融稳定,那是不是用纳税人的钱?纳税人这个概念过去在中国用得还不多,如今已变得深入人心。如果不用纳税人的钱,那就要有存款保险机制。这就是存保制度的初衷之一。 日报: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设计是否实现了初衷? 周小川:目前总体上是按照这个初衷来设计的。通过建立存保制度,有助于促进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有了存款保险机制,竞争规则和行业准入就好办了,也就是说,不怕准入上放松一些,出了问题有存款保险,不会引起特别大的震动。 存保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道德风险和金融稳定之间实现平衡,要让银行以足够的责任心稳健经营。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则是实现两者平衡的重要选择。 日报:存款保险制度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目前的存保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吸取了哪些历史经验教训? 周小川:这方面历史上最大的教训就是美国的储贷协会(S&Ls)危机。当时美国有许多小型的储贷机构,因为有存款保险,就产生了道德风险,这些储贷机构倾向于更加冒险的资产方选择,赚了是自己的,赔了则有存款保险来赔付储户。之后就出了储贷危机。立法者们接受教训,于1991年出台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其中的IA(ImprovementAct)的意思就是改进法案,在制度中增加了差别费率(不同银行根据考核,实行差别缴纳费率)和早期纠正(对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等)。 风险差别费率不难理解,打个通俗的比方,如同司机交保费:事故多的司机保费高,不出事的司机保费低,这样更能实现正向激励,从而降低风险。 那么早期纠正是什么意思呢?设想一下,一个企业最近开始赔钱,正在消耗自有资本,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自有资本耗尽之前关门歇业,不会给社会造成大的不良影响。 存保的早期纠正就是这个意思:过去巴塞尔Ⅱ要求8%的资本金,也就是12.5倍的杠杆率。若资本金消耗下降至6%,存保部门就要提醒银行,并开始限制其经营行为,例如在业务范围上不准吸收经纪或代理存款(brokage存款)。如果资本金继续降低到4%,就会进一步加以限制。等快到2%了,存保部门就会开始采取行动,强制接管处置,要么通过招标“拉郎配”找人收购,要么关门。 日报:随着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环境的变化,存款保险制度又融入了哪些新的安排? 周小川:我国存保制度在研究设计过程中,也吸收借鉴了本轮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危机中英国和美国的情况迥异:英国出现了北岩银行的挤提事件,其存保制度的缺陷被认为是重要原因;美国作为次贷危机的发源地,虽然倒闭了几百家金融机构,由于存款保险运转有效,中小型银行的关闭处置总体保持了平稳。 总之,存保在中国经历了20多年的讨论和酝酿,虽然大家注重的角度不同,也经历了不少争论,现在看来,国务院组织各方反复论证,目前的设计综合了所有这些“初衷”,较好地吸收了历史经验教训。当然,推出后还要经历实践的检验。 存保制度:一项基础性的金融改革 日报: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对于中国下一步的金融改革,例如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以及打破刚性兑付,将起到怎样的催化和承托作用? 周小川:在准入方面会放松。银行是风险比较大的行业,牵连和溢出效应比较大,因此过去的监管不敢放松准入,有了存保,就可以适度放松。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金融产品会日益复杂,银行在定价和产品设计方面将自主决策,万一经营得不好,出了风险怎么办?存保制度将发挥作用:一方面,银行出了问题,不会大幅度地牵扯普通储户,普通储户有保障机制,目前50万元的存保限额可以使99.6%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受到全额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对经营不善的银行形成压力,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从这个逻辑上讲,存保制度与利率市场化也是有联系的,但这两者之间的关联度也不是那么显著,也不是说存保是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必要先决条件。 至于对刚性兑付的影响,直接的效果可能没那么大。刚性兑付主要集中在债券领域,而存款保险偏重中小户,主要是小户,所以有限额的安排。 不过,所有涉及刚性兑付的债券、理财产品和其他产品,都存在安全性和道德风险之间的平衡,要把握好。总体的方向是鼓励经营、鼓励竞争、鼓励创新,投资者自担风险,出了问题有缓解措施和处置机制。 存保制度有利于司法迅速有效地介入,提高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效率 日报:据我所知,现行的破产法已经覆盖银行,但是由于储户利益保护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司法机构无法很快受理银行破产,是这样吗? 周小川:对。2004年改革的时候,当时各方面的意见都比较倾向于破产法覆盖银行,但是从法院和司法机构的角度看,银行的清盘涉及储户赔付的问题,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在储户没有得到赔付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难以很快受理银行破产案件,这也是有现实合理性的。 破产清算的问题之所以很复杂,就是有些人总想提前拿走资产,以便使自己先受偿或多受偿,如果进入司法程序非常缓慢的话,这期间就会有更多的人来提前拿走资产,那么问题和麻烦就会更多。 如果一个机构濒临倒闭,同时又想“挣扎”一下,这种现象是可能存在的。机构快要倒闭之前,往往会千方百计自保,例如不顾风险提高存款利率,想尽办法融资,发柜台债、非法集资等等不一而足,结果又惹出一批债。这时就需要用早期纠正措施去纠正它,在机构“挣扎”之前,就要开始对其行为有所限制。所以,有了存保以后,早期纠正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现象。这样的话,存保制度也就有助于防止金融机构在破产之前把问题捅得越来越大。 总之,如果想让司法迅速有效地介入,就需要有存保制度,否则司法进不来,清算的时间就拖得很长,导致倒闭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失严重,其中也容易产生一些不公平的事。过去的一些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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