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送12大福利 险企欲哭无泪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操作细则虽然还在完善中。但保监会近日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询业内意见。《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应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此前的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 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享受每年最高2400元的抵税上限(即每月最高200元);同时敲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进行全市试点。 保监会本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是从保险公司经营层面发布的管理细则。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少可以在其中找到12项福利。而对于产品开发的保险公司来说,经营压力不小。 按照保监会的说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可是,健康险本身就不是什么赚钱的品种,目前,健康险公司很难真正实现盈利,全国五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中,人保健康仍面临数亿元亏损,其他四者也都在亏损线上下徘徊。 目前,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还在意见征求过程中,相关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具体实施时间,先来看看征求意见稿中投保人可能的福利吧。 1、可以“带病投保” 对以往健康险最大突破是,《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有“既往病史”拒保。 所谓“既往病史”,是说保险公司都要求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根据病史情况明确保险责任。 按照《规定》,一旦标注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既往病史”拒保。 市场人士分析称,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可以“带病投保”,这将极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但相对减少了投保人可能因为害怕拒保而不告知的道德风险。 2、要保证续保 健康险的保证续保条款很重要。 《办法》明确,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要保证续保,这对于投保人权益是一种保障,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经营风险再次增加。 3、首次带病投保,保额会大幅降低 《办法》规定,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换言之,如果投保人第一次投保时已经明确告知患有疾病,而不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将赔付金额降低。 这也算是福利,允许投保就是福利,虽然保额受限打折了,总比没有的好。 4、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 根据《办法》,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 万能险是一种灵活的寿险,所缴保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账户,保障和投资额度的设置主动权在投保人,可根据不同需求进行调节;账户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投资利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障利率。 相类似,你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中也会有两个账户。 5、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 《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办法》明确,中端医疗保险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健康管理费用支出视同理赔支出,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指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不计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得低于80%。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平均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6、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根据《办法》,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被保险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还好,还好,100万是一个不低的额度,对于土豪当然不算,但这是税收优惠产品,对于普惠人群,足矣。 7、中端医疗保险设年度免赔额 根据《办法》,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 这不能算是好消息,但是,对于重大疾病来说,免赔额最高不超过1万,对于多数人来说,1万应该是个人支付能力范围的部分。 8、医疗补偿不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 根据《办法》,中端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不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但应尽量采用国产的药品、医疗器诫和高值耗材。 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福利,目前,不少海外进口药价格很高,但疗效不错,这些药品不在基本医保范围内。 另外,一些复杂疾病的贵重药品,也在医保用药目录之外,不受基本医保限制,为重疾病人的治疗提供了极大方便。 不过,《办法》明确规定了,中端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设计上应引导被保险人采用合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耗材临床应用,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医疗服务和报销的监督审核力度。 9、设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 为方便管理,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税务部门的查询、稽核,同时方便个人查询自身的保单状况。 办法规定,该产品类型的保单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具备质押贷款的功能,所以公司不能向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 10、保单可免费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为方便用户对商品选择产品,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医疗费用风险保障责任期间终结后,将保单免费转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参保人变换保险公司。 投保人退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收优惠额度,保险公司是补交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而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核保。 1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根据《办法》,允许投保人在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之前国务院和三部委的文件都有提到,《办法》保持了规则统一。它很重要,但是不算新鲜。 12、产品需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 按照《办法》,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发布。 这之前也公布过了。产品与保险公司开发的其他健康险种类有着区分。因此,个人购买时注意哦,要知道,并不是所有健康险都税前列支。 |
关键词:保监会,福利,公平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