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银行行长助理以借为名索贿30万 伪造还款收据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颜斐 2015-06-16 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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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仑银行行长助理贺某向该行克拉玛依分行的客户方某“借款”30万元买房,在得知自己要被调查后,匆忙赶赴新疆与方某见面,伪造一份还款收据。一审获刑十年后,贺某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认定贺某名为借款,实为索贿,终审维持原判。

  “借款”30万元买房

  一审查明,2012年7月,贺某在担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贷审会成员期间,以借款为名,向某投资公司董事长方某索要30万元。2013年10月13日,贺某在没有实际还款的情况下,让方某出具还款收据。同月28日,贺某被查获归案。

  根据方某的证言,2011年,其公司因建设克拉玛依会展中心项目,向克拉玛依分行申请1亿元贷款,后因客观原因未能获批,但由此认识了贺某。第二年,公司为修建克拉玛依到白碱滩的公路向银行申请1亿元贷款并获批。2012年夏天,贺某致电方某,以买房名义提出借款30万元。“公司与银行有业务往来,为了公司日后发展和个人脸面,觉得应该借钱给他。”方某说,贺某收到汇款后曾提过还钱,后再也没有提及。2013年10月13日,贺某用陌生手机约他见面,称有人举报他,并拿出一张借款条让其打收据。“他让我说钱已经还了,并说等风头过了后再还,不过一直没有还”。

  一审获刑十年上诉

  贺某曾供述说,他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克拉玛依分行的客户方某。后方某公司因建设项目向分行申请1亿元贷款,分行将材料报送到昆仑银行信贷管理部后,主管行长召集几个主要贷审委员会委员召开临时会议讨论该笔贷款,自己提出反对意见,后该笔贷款被否决。一年后,方某公司向分行申请信贷授信,分行后上报昆仑银行总行,因此次贷款用途申请符合银行政策和支持方向,他投了同意票。

  贺某说,2012年5月,他和妻子准备在上海买房,让方某帮忙筹集借款。“没有借据,我提过给他利息,他说回头请吃饭就行了,后来再没有谈论过还款事宜”。贺某承认,因方某在业务上有求于他,所以会借钱给他。

  2013年10月13日,贺某听说组织要调查他,为避免出事,就赶紧通过分行某副行长联系方某,并赶赴克拉玛依市约方某见面,商量解决之计。“我曾经提过还钱的事,不过方某说不急,等见面再说,所以自己主观上产生变化,想这钱就先用着”。

  一审认为,贺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贺某如实供述且其家属已代为全部退缴,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终审认定确属索贿

  贺某上诉称,他只是银行贷审会委员之一,对于是否贷款给方某的公司并无决定权,他与方某之间是借款关系,让方某制作虚假收据只是为了应付调查,想等风头过了再还钱。

  贺某的辩护律师指出,贺某与方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贺某有条件还款而未及时还款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律师还申请通知方某出庭对质。因方某表示出于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市二中院法官前往新疆调取其证言。方某说,至少有一次贺某曾说过补借条并连本带息还,其借钱也出于业务方便等原因。

  针对上诉意见,检方指出,贺某作为银行高管,其职权足够影响方某不能或不敢拒绝所谓借款的要求,二人之间无深厚的交往,借款30万元不签订书面协议,未明确还款期限和利息,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贺某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却向关系客户借款,且有能力归还而不予归还,甚至为了逃避组织调查伪造还款收据,故其借款行为的实质是以借为名的索贿行为。市二中院采纳检方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关键词:昆仑银行,行长助理,索贿

责任编辑:李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