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为人身险费改审批产品立规
人身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已全面起航,不超过2.5%的利率限制取消,产品定价权交还于保险公司。但为避免行业出现恶性价格战,保险公司开发的费改新产品的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如果高于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就要报送保监会审批,而非简单的备案。 这凸显了保监会在费改政策上“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上海证券报昨日从多位业内人士处独家获悉,规范人身险费改审批产品的具体文件也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目前已起草完毕、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一旦出台,将有利于防控费改后出现的无序价格战。 据知情人士透露,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开发费改审批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几个要求。首先是,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改审批产品。充足II类即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其次是,保险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以及保险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 根据费改政策,原则上来说,预定利率(传统险、分红险)和最低保证利率(万能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但如何界定“可持续性”,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避免有保险公司盲目大幅抬升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从而影响到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据多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已明确体现。如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险费改审批产品的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应不超过保险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与此同时,产品拟配置资产组合的预期投资收益,应能够覆盖产品最低保证成本及相关费用支出,对于分红险产品,还应考虑未来红利分配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保险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在报送保监会审批时,保险公司还应提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上述人士分析称,监管部门制定这些要求的初衷是,避免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人身险费改审批产品对市场形成恶性竞争,防止其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
关键词:保监会,保险,人身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