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发布误导性广告 保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书

来源: 中国保监会 作者: 中国保监会 2015-07-22 09: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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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保监罚字〔2015〕1号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8层、23层南侧

  负责人:李勇

  经查,你公司在2013—2014年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有关销售从业人员收入的误导性广告。你公司“幸福工程招聘计划”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招聘岗位工作性质做不当描述;二是对现职从业人员实例列举不当;三是未明确是营销员岗位,未说明获得高额年薪是有考核标准要求的。

  (二)违规指定临时负责人。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你公司指定谢攀担任海口第一支公司临时负责人,时间为13个月,超过规定的3个月临时负责时间。

  上述违法事实,有“幸福工程招聘计划”宣传资料、工作交接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汇缴到如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贸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账号:460010036360589999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5年7月7日

 

关键词:泰康人寿,保监会,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