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

来源: 现代快报 作者: 2015-08-20 09: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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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现代快报第一时间报道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最新消息,并介绍本次改革的六大重点内容。昨天,《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正式公布,江苏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在退休后有两种方式领取,能按月领也可买商业保险。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两份文件都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据悉,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已退休人员,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鹿伟

  每个月要缴纳多少钱?

  江苏将建立养老责任共担机制,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并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

  根据规定,个人每月缴纳的费用总比例是12%,这其中包括了8%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职业年金缴费。假如你的缴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你每月工资里将扣除600元的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当然了,除了个人缴费,单位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每月为你缴20%的基本养老保险和8%的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

  个人账户可提前支取吗?

  建立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待遇怎么算?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新人新制度: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中人逐步过渡: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老人老办法: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

  这里,要注意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将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此外,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职业年金退休时咋领取?

  职业年金不是随时可以领取的,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除此之外,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辞职或换工作,养老保险咋衔接?

  如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如果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应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再按照规定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及资金。

 

关键词:事业单位,保险,机关

责任编辑:赵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