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
中国证监会以往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比较重视对会机关、派出机构和会管单位层面的监督。去年进行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防止利益冲突课题研究发现,证券期货监管系统会管单位下属单位较多,人员规模很大,相关资金投入也多,但是一直以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较为薄弱。为确保制度约束全覆盖,作为课题研究的系列配套制度成果,证监会党委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强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意见》首先明确了会管单位党委、纪委对下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求会管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将其纳入会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统一安排部署,及时监督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将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对下属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求会管单位纪委对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为夯实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基础,《意见》要求,会管单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廉政风险防控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班子其他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负直接领导责任;会管单位下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应明确一人分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特别规定,会管单位下属单位设党委的,应当设专职纪委书记;未设党委的,会管单位应向其派驻纪检监察专员;会管单位下属单位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纪检干部或者纪检岗位人员;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纪检干部或者纪检岗位人员。会管单位下属单位专职纪检干部和纪检岗位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以会管单位纪委为主。 《意见》就会管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完善制度、规范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会管单位下属单位,应当注重基础制度建设,把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融入到制度规定中,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对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建立专门的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事项、标准、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实行集体决策。分别针对会管单位下属单位中的信息类公司、基建类公司以及服务类公司等,有针对性提出了廉政风险防控的具体要求。 《意见》同时对会管单位纪委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相关问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监察局) |
关键词:证监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