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下限区间管理 取消滞纳金
中国人民银行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但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该负责人表示,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打价格战。此外,在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其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 该负责人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通知完善了预借现金业务限额制度,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至1万元。 人民银行表示,通知作为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 |
关键词:央行,信用卡,透支利率,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