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将对投资河北省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奖励
要求持股超过6个月,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长城网8月3日讯(记者赵晓慧 通讯员何菲 杜伟鹏)近日,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我省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或省内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办法,省级财政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投资我省企业。奖励资金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并持有其股权超过6个月,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计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暂不予以奖励。 同一发起人设立的多支基金,如单只基金实际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可与其他几支基金累加计算。 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的部分,不再予以资金奖励,在计算应奖励金额时,按其所占该基金的份额予以扣除。 办法还规定,申请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申请企业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的;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目前,省财政厅正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该项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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