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多措并举鼓励民间融资创新发展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引导民间融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建设公平竞争的融资市场,多措并举鼓励民间融资创新发展。 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 《意见》要求,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释放民间投资潜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等。定期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路、铁路、市政公用设施、土地整治、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同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开展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意见》指出,各市、县(市、区)要本着“控数量提质量,科学规划布局,稳健有序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有序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试点机构的设立进行可行性评估审核和风险监管与处置工作。经发起人自愿申报,市政府评估审核同意,县级企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逐级向县以上金融办备案。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2017年底前对每个具备监管能力的县(市、区),原则上可以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各不超过2家开展试点工作。 《意见》对新型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范围也做了明确要求,提出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当地“三农”和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双创组织等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公司制。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形成互补的双轮驱动。探索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区域内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原则上以民办非企业形式进行试点。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对登记备案并支持实体经济有力的民间融资机构及组织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加强监管,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对各市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已设试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省金融办可建议市级政府进行整改、撤销试点。强化对各类组织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信用监管,推进民间融资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设,实现其融资信用的公开、透明、互联共享。 同时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民间融资双方约定利率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以欺骗手段或高利率,吸收非特定对象资金从事放贷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打击暴力讨债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词:河北,民间融资,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