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新规误区: 1年过渡期不是违规免责期
争论P2P(上) 8月末,《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行业内各种声音此起彼伏,理不辩不明,9月13日,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举办的“亚洲金融年会”之21新金融“P2P合规之路”闭门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监管、行业、法律、司法不同领域的人士,就新规给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行业的黎明已经到来,需要引导航向的灯塔。 导读 李爱君解释称,如果之前因为限额等问题违规,办法给出了12个月整改违规的期限,整改主要是针对存量业务。如果是新的业务继续违规,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因此,她也建议P2P行业从业者,要仔细研读新规,不要存侥幸心理。 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称最严P2P新规)以来,各种分析、讨论和解读甚嚣尘上,其中也不乏一些误解和误读。 9月13日,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举办的“亚洲金融年会”之21新金融“P2P合规之路”闭门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在会上逐条解读了法规,并且提醒互金行业,“出台这么长时间了,应该对这个细则有一个深入的思考。业务模式属于办法调整范围内的机构,要把它吃透。” 在李爱君看来,办法明确规定,调整方向是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结构进行借贷的行为,其他的没有通过中介直接借贷,以及通过其他线下居间机构进行借贷的行为都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范围。而且投资者和借款人是直接借贷法律关系,既不是债权转让,也不是委托代理、代理销售、信托、保险、基金等法律关系。 12个月整改期不应再违规 有P2P机构的负责人现场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办法中对具体的借贷明确了“个人单个平台借款上限不超过20万,所有平台不超过100万;企业单个平台借款不超过100万,所有平台借款不超过500万的”限额规定。他很纠结的是,目前还能不能发超过限额的标的?是否意味着只要12个月过渡期以后符合规定就可以?而且不同的律师给了他不同的解读,“有的人认为,等当地金融办给你警告,收到警告后再对超额标的进行暂停。有的律师解读,当这个法规开始的时候就不能再发大额标的”。 为此,李爱君教授特别强调,“这个暂行办法是公布就即生效,生效了违规的业务就不能做。而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整改期间对违规行为整改,构成犯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爱君解释称,如果之前因为限额等问题违规,办法给出了12个月整改违规的期限,整改主要是针对存量业务。如果是新的业务继续违规,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因此,她也建议P2P行业从业者,要仔细研读新规,不要存侥幸心理。 李爱君表示:“现在很多平台在做催收,暂行办法没有催收义务的规定,但规定了”在线解决纠纷“的义务,一定要注意,是在线解决纠纷。” 小贷债权转让不合规 某平台负责人也表示,该平台目前80%的业务和小贷机构合作,有一半的业务是小贷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推荐平台来发布标的。该负责人很想知道,小贷公司债权转让通过平台募资的模式,不是打包而是一对一的债权转让,是否受新规“不允许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的影响,还能否继续这样做。 李爱君认为,这得分三个层次来探讨。如果小贷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放贷的话,根据央行十部委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是可以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借贷不受《暂行办法》调整影响,要遵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其次,如果小贷公司把它放贷形成的债权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债权转让的话,李爱君教授认为,这也是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因为《暂行办法》中规定通过平台是形成直接借贷的法律关系,不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第三,小贷公司把资产直接放到平台上,小贷公司只负责介绍出借人,最后通过平台形成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直接借贷的法律关系。如是这种模式跟小贷公司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 也有人认为,目前有银行、小贷公司跟现有的P2P平台进行合作,由这些银行和小贷公司作为资金方来向平台借款人提供借款。这种情况下,银行等其他机构否受网贷新规的约束? 李爱君解释称,要注意《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暂行办法》不调整银行行为。银行的经营行为是受《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约束的。 |
关键词:P2P新规,1年过渡期,违规免责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