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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新规涉险PK:广州仅需提供保险材料

长城网 作者:李致鸿 2016-10-11 09: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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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和坦言:“从认识程度上看,各地新规存在明显差距。”例如,上海新规中明确将保险监管部门列为“管理部门”;深圳新规则将“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纳入“法律责任”;广州新规只是在报备资料中要求提供“车辆保险购买情况”。

  “北上广深”等地网约车新规落地,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新兴业态发展趋势的关注,其中颇受关注的网约车保险问题亦随之浮出水面。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保险内容均被纳入各地新规中,这与近年来保险行业,尤其是保监会不断强化保险意识普及,推动保险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不无关系。不过,各地新规对保险的描述,折射出认知程度、管理专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对此,人保财险执行董事、副总裁王和在10月9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有关部门对网约车的风险认识存在差异,风险管理水平各有不同,对利用保险开展风险管理的意识仍显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应该从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的视角,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化风险管理的技术、资源和能力,协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利用保险承接网约车的风险职能。”

   广州仅要求提供相关保险材料

  王和坦言:“从认识程度上看,各地新规存在明显差距。”例如,上海新规中明确将保险监管部门列为“管理部门”;深圳新规则将“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纳入“法律责任”;广州新规只是在报备资料中要求提供“车辆保险购买情况”。

  “在运用保险手段对网约车进行管理方面,各地的专业化程度存在较大不同。”比如,北京新规将“网约车”界定为“营运客车类”,并且要求按照这一风险类别进行管理;上海新规要求按照“营业性”投保相关保险。再如,北京新规不仅要求办理相关保险,并且提出“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具体要求,确保制度的专业性与可操作性;上海新规要求从事“网约车”平台业务的企业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各地网约车新规体现出不同的管理水平。”北京新规明确将管理对象分为平台、驾驶员和车三个维度,根据不同主体的性质,确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规定,如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并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采用差异化的归责原则;上海新规明确要求“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强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并且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不少财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网约车涉及的保险问题对平台公司、车主和乘客各有不同,新规应该具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内容。

  目前从保险的视角看,北京、上海新规更为专业、细致,广州相对粗犷,基本没有针对保险的专门规定,仅是要求提供相关保险材料,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开发网约车保险产品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势必为行政管理和保险经营带来新挑战和新需求,保险业不仅需要从自身经营和发展的角度看问题,更应该“跳出保险看保险”,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

  王和建议:“作为一种新业态,新规已经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因此,保险业需要顺应和适应这一现状,将其纳入经营范围,但需注意其中潜在的风险,尤其是私家车挂靠问题,它既有别于家庭自用车,也不同于普通的出租车,是一种新的风险类别,需要相应的经营管理。”

  其中,“平台公司无疑是网约车发展的重要环节和主要矛盾,在强化‘先行赔付’和‘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应该通过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确保风险分散和责任落实;从事网约业务的车辆,面临使用性质变化问题,其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从事网约车的个人面临一定的职业风险,可以通过专门的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分散。因此,应该尽快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将新规的相关规定纳入条款,以配合和强化相关管理制度落地。”

  当然,新规也为保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可能。对此,王和举例说明,“如各地新规均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作为刚性要求,这无疑为车联网保险(UBI)业务提供了重要基础,而建立驾驶员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均被纳入新规,为丰富定价‘从人因素’提供了可能,也为控制风险创造了条件。”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关键词:广州, 网约车新规

责任编辑:赵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