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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银行高几倍利息 还能稳赚不赔这是天上掉馅饼?

长城网 作者: 2016-10-13 08: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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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利率低得可怜,股市又有风险,现在有了闲钱该往哪投资呢?于是近年来一种委托理财方式渐渐兴起。个人把钱给一个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承诺会有比银行高好几倍的利息,且稳赚不赔。听上去简直是天上掉馅饼了,可真的有这么好的事吗?

  仅第一季度收到利息,之后再也没见到钱

  2015年5月,苏女士(乙方)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甲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乙方提供6.3万元资金委托甲方进行投资运作,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合同写明苏女士可以获得12%的收益,若收益超过12%,那么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按季度支付收益,苏女士不承担风险。当天,苏女士就支付了本金6.3万元。

  但是好景不长,苏女士仅在2015年9月收到第一个季度的利息1890元。之后就再没有收到过钱。2016年5月3日,苏女士向公司邮寄《终止委托通知书》,要求于5月8日前返还本金,并支付其余三个季度的收益5670元。但公司依然没有支付。苏女士一纸诉状告上吴中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

  投资公司竟称钱不是他们收的

  法庭上,公司称他们为苏女士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账户,6.3万元资金是进入了该账户,他们没有接收苏女士的资金。

  公司还说,2016年3月,曾向苏女士发出《告客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单位“投资的第三方平台在国际市场上发生严重亏损,项目正在破产清算中,致使公司和一部分自投客户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对于暂时不能支付收益的客户,单位承诺负责客户投资本金的兑现,延展预期12个月。但苏女士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然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借贷等金融业务,合同应为无效。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苏女士借款本金6.3万元,并赔偿该款从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扣除已支付的1890元),并驳回苏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只盈不亏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保底条款非但不能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相反却助长非理性或者非法投资行为的产生。

来源: 江苏新闻网

关键词:委托理财,银行,利息,稳赚不赔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