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手头紧?别慌,这两笔钱能解燃眉之急!
临近年关,是不是感觉手头略紧?最近,关于“十三薪”的话题也日渐热起来。到底什么是“十三薪”?和“年终奖”有啥区别?这两笔钱数额会不同吗?大家都能拿到吗? “十三薪”VS年终奖两者是一回事儿吗? “十三薪”: 即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年底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 上世纪八十年代,外资企业在工资分配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政策允许这些企业可以不比照国有企业发放各类餐补、交通补贴等等,以年终加发一个月工资来代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三薪更多体现了各类补贴的综合发放。 现在随着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改革,一些内资企业也借鉴了十三薪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多企业的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终奖励性质。 年终奖: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两者区别在于,“十三薪”更能体现激励的公平性;年终奖更能体现绩效考核的结果。 “十三薪”和年终奖是一样多吗? 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两者在计算基数上略有区别:年终奖在计算数额上,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对于“十三薪”的计算基数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劳动者当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年中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解除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十三薪的计算基数。 “十三薪”怎么发? 与年终奖一样,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十三薪”作出具体的规定,它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 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因此,关于“十三薪”的发放,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 既然法律未明确,发不发是不是只能看老板心情? 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诸多条件: 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条件如此之多,是否意味着发不发“十三薪”和年终奖,都要看老板是不是开心…… 注意!十三薪和年终奖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年底拿“十三薪”或年终奖的权利,务必事先明确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有“十三薪”或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单位就应按规定足额发放。 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规定和约定,不能排除劳动者权利! 在用人单位关于“十三薪”和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制订上,以下这三个问题请注意: 第一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依法制订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向职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公司可以依法制订“十三薪”的发放条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为十三薪的发放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第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劳动者可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着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发放条件不明确,按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和“十三薪”的规定不明确,应当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否则也是属于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般来说,如果员工能够充分举证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惯例、当年度单位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等事项的,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支持职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所得。 |
关键词:年底,手头紧,十三薪,年终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