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产品开发指引 对噱头保险说“不”
保监会昨日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提出了细致全面的监管要求,对于噱头性、投机性保险产品,命名易引起歧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部门正式亮出“红牌”。 噱头保险遭严控 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积极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市场上相继涌现出“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噱头十足、夺人眼球,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针对其中一些险种,保监会曾及时发布过“一对一”的紧急通知,禁止开发带有赌博性质等投机性保险产品。 而随着《指引》的制订,这些噱头保险被明确受控。《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八类保险产品。包括: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命名不得引起歧义 对于想在产品命名上“做文章”,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行为,也被明确予以规范。 《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但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同时,《指引》就保险条款的框架要素和重点条款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费率的厘定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强化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产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定期清理问题险种 《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及时完善修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每年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及时注销。 《指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出台完善了产品开发监管制度,明确了政策红线,有利于引导公司强化产品管控和提高保险产品质量。对于有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保监会高度重视财险公司产品监管工作,今后将持续不断地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一方面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监管需要,积极修订完善财险公司产品管理规章制度,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另一方面,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建立健全财险产品领域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约束、公司自我管控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强化财险产品管理。同时,保监会也将加大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切实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保监会,产品开发指引,噱头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