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变违约金 信用卡霸王条款恶疾难消
统计结果显示,目前在银行信用卡业务中依然存在着“全额罚息”“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免”等被业内诟病的“霸王条款”;业内人士表示,要解决信用卡“霸王条款”问题,就要打破其背后的垄断根源。 随着金融科技水平的愈加发达,现在的生活中处处充斥着各类银行卡。这其中,作为银行系统发行最为广泛的一种卡型——信用卡,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购物、买房、买车、旅游……所有的这些消费中都有信用卡的身影。 可是,便利的背后亦暗藏着来自银行施加的不平等条款。 2014年,多地工商局曾对大量银行合同文本审查后,发现诸多银行制定的信用卡格式合同里存在扩大银行自身权利、免除银行自身责任、排除银行客户权利、加重银行客户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俗称为“霸王条款”。 在这些条款中,有被银行客户忽略的,也有被银行客户发现却无能为力的。但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由此,法治周末记者曾围绕银行“霸王条款”进行梳理,并进行报道(详见法治周末,2014年12月,“银行霸王条款‘横行’”报道)。 两年时间过去,银行存在的那些“霸王条款”是否已经消失? 为此,法治周末记者调查统计了15家上市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采取的逾期还款计息方式、账单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逾期还款“罚金”等方面的规定。 这15家上市银行依次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 “全额罚息”仍在 2009年年底,在济南盈科律所工作的徐春艳曾因交通银行的6692.4元信用卡账单少还了1000元,而被“全额罚息”,产生了135.18元的利息以及10.77元的复利。 然而,这并非徐春艳一人的遭遇。近年来,银行因“全额罚息”而被信用卡用户维权的报道屡见网络。 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银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我认为银行的这种格式规定扩大了银行自身权利,加重了银行客户责任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谈到“全额罚息”,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样的规定,按照合同法是显失公平的。” 那么,当下的诸多银行,是否还在采取这种“全额罚息”的方式? 法治周末记者统计的15家上市银行在采取的逾期还款计息方式的结果显示,15家上市银行中,除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外,其余依然全部采取“全额罚息”。 “如客户未按账单全额还款,将不享受免息期。从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全额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交通银行官网展示的收费与计息规则显示。 法治周末记者登录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页面查询,结果同样如此。 建设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表示,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不过,中信银行与民生银行选择了分开计息。 “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民生银行称。 中信银行客服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相同的说法。 此外,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工商银行在逾期计息方式上与其他银行有所不同。 “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工商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称。 “别家银行都是‘全额罚息’的,我们只针对信用卡消费者未偿还部分进行计息。”工商银行的客服代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免 然而,“全额罚息”还仅是银行信用卡“霸王条款”中的冰山一角。 山东的韩女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在2016年5月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购买了一部iPhone 6S手机,后分12期还款。今年1月,她考虑提前偿还全部款项,但被告知不仅需要还全部本金,剩余4期的手续费也必须全部缴纳。无奈之下,韩女士提前还款作罢。 在赵占领看来,手续费由发卡行单方拟定,而且此种条款片面增加了发卡行自身的不当利益,单方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免条款’同样属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赵占领说。 实际上,“分期账单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免”亦并非招商银行一家所为。 针对信用卡分期账单提前还款手续费问题,法治周末记者统计的15家上市银行收取方式发现,目前,各大银行多采取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 如果是一次性收取手续费,那么,信用卡用户需要在第一次分期的账单中支付全部手续费;如果是分期收取手续费,那么信用卡用户需要在每期中等额缴纳手续费。但无论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15家上市银行中均存在“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或“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免”的规定。 例如,建设银行在官网展示的资料显示:“持卡人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如申请提前还款,经我行确认后为持卡人终止其分期业务,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同时,持卡人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续费。” 不过,15家银行中亦有一些例外。 “20001元以下的账单分期,分期手续费是不免的;20001元以上的账单分期,申请提前还款,未偿还的剩余所有各期手续费可免。”中信银行客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同时,工商银行客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系统会根据信用卡用户的信用等各方面信息判断是一次性收取手续费还是分期收取手续费;如果是分期收取手续费,那么未偿还的剩余所有各期手续费可免。 “滞纳金”变身“违约金” 去年3月,《法治周末》刊发了“中国银行高利率信用卡滞纳金引争议专家称有失公平”稿件,曾引发业内关注。 沙某某与中行成都高新支行签订的信用卡申请合约关于逾期不还款涉及到两条约定,即在沙女士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时,中行成都高新支行可以按照信用卡透支金额“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且“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同时,这样的滞纳金没有上限,循环计算复利。 由于沙女士未及时偿还欠款,也因此,直至中国银行向法院起诉,其欠款约37.5万元,其中含滞纳金高达3.5万元。幸运的是,当时法官引述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信用卡滞纳金的法律属性是有争议的。但是如果将信用卡消费理解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那么信用卡滞纳金的年利率远远高出民间借贷的24%,这是很不合理的。”赵占领说,“这么高的年利率也不排除银行会借此进行牟利。” 去年4月,央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引入违约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央行表示。 那么,针对滞纳金,各大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又发生了怎样的改变?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梳理发现,15家上市银行中的信用卡章程里,“滞纳金”字样已经全部匿迹,变更为“还款违约金”。 例如,中国银行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还款违约金”。 但是,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中国银行在2016年6月的公告中称,“调整服务收费‘滞纳金’名称为‘还款违约金’,编号不变,收费标准不变”;同样是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没有明确表示不设上限。 此外,浦发银行同样约定,持卡人还款未达到本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从合同法角度讲,滞纳金其实就是违约金。如果各大银行仅是将‘滞纳金’变更为‘还款违约金’,而不改变实质,这其实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行为。”赵占领认为。 应打破“霸王条款”背后垄断根源 那么,是什么让银行信用卡业务中的“霸王条款”如此根深蒂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银行霸王条款出现的根本原因是银行目前的垄断优势地位。 “在过去,银行存在半国家机关的性质,这为银行设置一些排除客户权利、单方面加重客户义务的不公平条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刘少军说。 “存在垄断现象,是国内银行业收费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源,中小银行看似数量众多,可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影响十分有限。相反,大银行依靠垄断优势,成为银行业收费的风向标,整体抬高了服务价格水平。正因为此,对银行乱收费的批评从未间断。”中研普华研究员茹俊波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茹俊波看来,要解决银行霸王条款问题,首先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严厉追究银行不当责任。其次,也需要消费者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自我维权,促使银行对储户权益形成敬畏。“最后,还需要银行自查自纠,对工作人员开展渎职、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依法依规操作成为行业共识。各银行总行应当加强风险及权限管理,将一些容易出现渎职侵权的风险点进行严控,收回下放的权力。” “当然,最根本的,是如何打破银行垄断地位。”茹俊波说。 “要打破这种垄断,仅仅靠纠风部门的努力和相关部门自查自纠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只有这样,才会真正还原其本来的商业地位和属性。打破银行业垄断,特别是引入更多民营资本主导商业银行,分流国有银行市场份额,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转型,在服务价格上更能体现‘亲民’。”茹俊波说。 |
关键词:滞纳金,违约金,信用卡,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