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记者1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将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意见称,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 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范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意见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为开展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意见明确,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资金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支付需要;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事件;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
关键词:财政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