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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查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颖 2017-06-12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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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比较大、波动性大,是保监会顾虑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差,偿付能力损耗大;另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股东增资能力弱,资本补充不及时。

  在保监会公开遴选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的消息发布5天后,又一份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通知被“挂”了出来。6月5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普华永道最新发布的一份《2017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支柱暨风险管理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揭开“偿二代”下险企风险管理状况的真实面貌。107家受访机构的平均预期得分为78.58,较2016年的76家受访机构的平均预期78.61有所下降。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朱南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也有继续进步和完善的空间。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最近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频频发文。”

  自查内容涉及五板块

  作为负债型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当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代表了保险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还能力。而每季度和每年度考核的偿付能力指标,也成了各保险机构能否继续开展承保及投资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的重要标尺。

  “偿付能力对于各保险机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朱南军说。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78家产险公司和74家寿险公司发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2家寿险公司(中法人寿和新光海航)偿付能力依旧不达标,且进一步恶化,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低于-200%。

  除了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2016年偿二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下称SARMRA)评估结果的通报。SARMRA评估结果的一部分取自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

  在第一次的SARMRA评估中,共有72家寿险公司纳入偿二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范围,平均得分为76.35分。其中,平安人寿得分居首,劳合社、信诚、国寿、泰康、太平均以超85分的得分位居前列,中融人寿以46分垫底。

  财产险方面,77家财险公司纳入偿二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范围,平均得分为70.72分,相较于寿险公司低了5.63分。其中,人保以85.03分摘得头名;现代、华农、恒邦、海峡金桥、安心、中意这6家产险公司以60分以下的成绩垫底。

  此次自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呢?

  《通知》指出,自查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其中,自查内容涉及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信息披露五方面。具体来说,包括金融资产的分类、后续计量、减值是否正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评估增值是否合理;准备金计提假设中的现金流预测、退保假设、折现率的选择等是否符合规定;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风险综合评级四类风险数据是否准确;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全面等内容都是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数据失真造假

  保监会开查偿付能力数据,是否表示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出现了问题?

  “中小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比较大、波动性大,是保监会顾虑的主要原因。”在朱南军看来,“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差,偿付能力损耗大;另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股东增资能力弱,资本补充不及时。更重要的是,大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表现稳健,高现金价值的产品占比低;相比之下,中小保险公司投资策略较为激进,去年频频出现的‘举牌’风波,都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公式: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机构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分子上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分母上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机构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简单来说,主要通过增大分子(实际资本)、减小分母(最低资本)这两种方式,来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有业内人士指出,增大实际资本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增加核心资本、增加附属资本,比如常见的增加资本金、调整负债结构等;另外,减小最低资本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空间。

  对此,上述人士表示,无论是增大实际资本还是减小最低资本,在达成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过程中,不排除个别保险机构的偿付指标存在虚高的可能性,即相关偿付能力数据失真或造假。

  朱南军对记者强调:“保监会此次重点整治数据失真和造假,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基础性数据真实性出现问题,即没有真实反映公司资本、负债情况;二是通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调整偿付能力数据。前者是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后者并没有违规。”

  所谓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

  朱南军分析,购买财务再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在某一时点上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综合资金实力,保证其财务收支平衡,避免由于积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的亏损或破产。

  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

  据普华永道的《报告》,当前,对激进型险企来说,现金流危机无疑是最致命的风险。然而调查发现,虽然超过九成受访险企都能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现金流与流动性风险指标计算与报告,开展压力测试工作。但在无监管情况下按照自身实际情况测试分析、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开展演练的险企仅约三成。

  那么,偿付能力是不是越高越好?

  其实并非如此,进行充分的资本规划,将资本效用发挥到最大程度,才是企业在经营中应该努力做到的。不过,《报告》却显示,目前国内险企的资本规划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近半数机构只建立了简化的资本规划方法和工具,不足1/4机构可通过情景预测等模型方法开展系统化资本规划,只有不到两成机构将资本规划应用于业务决策支持,仍有约1/4尚未开展资本规划相关工作。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保险市场并不缺少资本支持,另外一方面也体现出当前中国保险市场尚未形成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风险管理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保险机构和监管在探索中不断学习进步,面对环境与形式的变化时能够及时作出改革与调整。”周瑾认为,在偿二代监管环境下,保险机构不应只关注眼前的监管评估结果,或者机构间纯粹进行分数的比较,而应从实质上关注风险管理的影响和价值。而从“形似”到“神似”,需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关键词:保监会,偿付能力

责任编辑:赵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