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
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享受上述政策规定,进项抵扣凭证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并在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部门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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