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办理程序
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办理部门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