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出流动性监管第二稿
新增两项集团公司规定 减少两项信披规定 在意见稿的各项规定上,相对于《第一稿》,《第二稿》新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以保险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内容,将其作为第三十四条规定。 同时,《第二稿》减少了《第一稿》对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流动性信息和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流动性信息的内容。 《第一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以下流动性信息: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表;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其他信息。 《第一稿》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以下流动性信息: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大变化;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的分析;其他信息。 最后,《第二稿》还新增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另行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内容。 保监会称,下一步,其将根据定量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压力测试情景进行修订完善,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发布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 |
关键词:保监会,流动性监管 |
责任编辑:杨静(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