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投保中的三个意外:手术意外死亡不赔
在生活中,很多情况都是我们难以预料的。意外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意外发生后,我们没有紧急的措施去应对,这时意外将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意外险作为一种抵御风险的保障工具,能够帮助我们减小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做到未雨绸缪。 随着人们保障意识的逐渐增强,为了降低意外发生时给我们生活带来的损失,很多人开始关注意外险。经过笔者调查,目前很多人由于对意外险缺乏充分了解,投保过程中时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在投保时多花了冤枉钱,或是在发生意外后不能获得合理的赔付,这让不少投保人感到十分苦恼。 意外一:手术意外死亡,不在理赔范畴 为了保证发生意外时拥有保障,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款意外伤害险,保障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不幸的是,投保后不久刘先生患上了急性胆管炎,医生建议他进行手术治疗。然而就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刘先生突然出现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等症状,医生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后病情仍旧十分严重,10天后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刘先生过世后,他的家属想到刘先生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意外伤害险,于是刘先生的家属持有医院鉴定为医疗意外死亡的证明及相关证件等,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让李先生家属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给予的答复是:刘先生并不属于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而属于因疾病在手术过程中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刘先生手术的原因是患上了疾病,并非发生意外伤害,且进行手术治疗也是经刘先生本人同意的,这表明在手术之前刘先生已经知道手术治疗是存在不确定风险的。当然,并不排除医生在对刘先生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情况,手术过程中,刘先生出现心跳加速、呼吸骤停是医生和刘先生本人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但刘先生的死亡并非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是非常肯定和明确的,但并非意外伤害,所以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死亡不能予以赔付。 保险专家提示:一般来说,构成保险公司规定的意外伤害需要具备三大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意味着,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二,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第三,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这要求意外伤害与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意外二:理赔存猫腻,免责条款要看清 某日,欧阳女士驾驶私家车出门时,临时将车停在了一处紧靠马路无人管理的车位上。可当她回到车位,准备开车回家时,竟然意外地发现自己的车门不知什么时候被撞得严重变形,周围也没有发现肇事车的踪影。心急的欧阳女士为了能够争取保险索赔的时间,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将此事反映给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的一番话却让她很不理解,保险公司人员称: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欧阳女士既无法描述私家车的车门被撞的事情经过,又找不到对她的私家车造成伤害的责任人,这种情形保险公司将要免除35%的赔偿责任。 为此,欧阳女士只好拿出当时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竟真的在保险合同上看到了这一条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面前,欧阳女士只能无奈地自认倒霉。 保险专家提示:保险公司真的可以根据条款免除部分赔偿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新《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标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多数车主会认为,只要是保险公司写在保险合同里的合同条款,都具备法律效力,既然条款里有这样一条免赔规定,只好自认倒霉。其实,有些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可能会加入一些不合理或不尽公平的内容,对不知情的投保人形成误导。并非所有保险公司写在保险合同里的“白纸黑字”都具有法律效力,就如同以上案例中所提到的该保险公司的这种免赔条款。因此,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某一条款,但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人员未给予投保人任何提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赔偿。 意外三:理赔不能想当然,保险责任需了解 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单元房,出于对财产安全的考虑,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入住新房之前,李先生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房屋结构做了改动,但此举动却造成了楼上住户的不满,出于安全考虑,住户向房管部门进行了举报。经过核实后,房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违背了当地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给李先生下达了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要求其依法将已经拆改的房屋结构进行复原。为此,李先生损失了不少钱,同时李先生考虑到自己为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认为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会做出赔偿。 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听了李先生的描述后,非但没有理会理赔的事,反而给他讲起了保险责任。经过保险公司人员的一番讲解,李先生明确了在此次事件中,保险公司不会对他的损失做出赔偿的事实。因为对于房屋的拆改,是李先生主观意愿造成的,所以因对房屋拆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之内。 保险专家提示:每一份保单都是以契约的形式存在,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单的背面,都会清楚地印着此保险的事故责任赔偿范围,以及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表明,如果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有些条款属于无理要求,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投保后,因为意外遭受了伤害或是因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时,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与勘察,如果所发生的事故在保险的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赔付。如果保险公司表示,所发生的意外不在理赔范围内,这时投保人需要对事故的责任以及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判断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保障自己的利益。 |
关键词:意外险,意外,理赔 |